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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修订解读

来源:总队 作者: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时间:2025-03-24 16:4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贯彻落实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现就《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闽消〔2023〕112号)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及依据。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中关于规范实施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前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实施,以及执法实践需求,对我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进行修订完善。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原则,对照行政处罚条款逐一细化裁量基准,确保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法规准确,杜绝滥用裁量、随意裁量等问题

  二、修订过程。2023年初,我总队将修订裁量规定纳入总队年度工作要点,并做好前期修订准备工作,收集基层执法中裁量规定使用存在的问题;5月份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我总队正式启动修订工作,组织总队法制审核中心成员开展2次线上研讨修改完善,形成《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初稿)。7月上旬,依托全省法制业务骨干培训班,我总队组织全体参训的法制业务骨干开展1次专题研讨,逐条研究条款设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经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8月上旬,下发征求各地意见,对征求意见情况逐一梳理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该《通知》。

  三、修订主要内容。通知对于裁量规定共提出十三条修订意见。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关于从重处罚情形方面,修改明确了“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需从重处罚。关于贯彻新修订《福建省消防条例》方面,修改明确了八类十八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情形。关于处罚决定文书方面,结合司法厅参与执法检查考评中研提的意见,删除了关于“一般不得引用裁量基准”的表述。关于附件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方面,结合基层研提意见,对十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明确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违法情形。同时,为契合当前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在条文中明确了“通过委托、赋权等形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