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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配套执行文件政策解读

来源:总队 作者: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时间:2024-11-14 16:05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由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公示期认定标准》《消防安全严重失信情形认定标准》《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认定修复有关文书式样》《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归集、公示、修复程序规定》等四份文件于近日出台,旨在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福建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闽消〔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规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失信信息公示期的认定。明确划分《办法》中行政处罚信息其他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三类消防安全失信信息的公示期要求,对具体失信情形作出相应公示期规定。在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公示期认定标准的通知》和“信用中国”网站修订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要求,明确对罚款3.5万元(含)以上,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责令停止执业等三类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其他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行政处罚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方能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同时,按照处罚类型和罚款额度划分设定6个档次的最长公示期(行政处罚信息最长公示期届满信用信息平台停止公示),如罚款额小于5千元的处罚信息,执行三个月公示期,罚款额大于等于5千元小于2万5千元的处罚信息,执行六个月公示期等。其他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认定单位根据失信行为情节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确定最长公示期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与其关联的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消防安全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一致

  二、关于严重失信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将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方面的责任主体,细化规定三类八项消防安全严重失信的具体情形,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认定的情形予以明确;同时,为避免失信情节相当而惩戒力度不一等问题针对未列明但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严重失信情形,明确经总队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认定修复有关文书式样方面。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单》《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申请补正单》等五份文书式样。

  四、关于消防安全失信信息归集、公示、修复程序规定方面。坚持“慎进严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要求,明确省市两级消防部门的工作分工,规范消防安全失信信息的归集、认定、推送、公示、修正、修复等程序;并细化制定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流程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流程,在各流程设置中均增加总队备案审查环节,慎重管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切实提升信用惩戒力度,起到惩戒一部分,震慑警醒一片的社会效果。